谈谈“李铁被判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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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14 02:10:00
来源:24直播网

本文作者:孙广智

今日,多家权威媒体报道: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原主教练李铁案公开宣判,李铁被以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作为前国足球迷,现法律工作人士,我将结合相关罪名规定及媒体披露的案件事实,和大家一起聊聊这起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

据报道,李铁的“涉刑之旅”始于其在俱乐部的执教生涯。在先后执教河北华夏幸福及武汉卓尔两家中甲球队期间,李铁作为主教练两度凭借赛季末的一波连胜,带领两支球队实现了压哨“冲超”的壮举。

对俱乐部而言,如此辉煌的战绩无异于“鲤鱼跃龙门”,“冲超”背后的商业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俱乐部及其运营企业的品牌升值,赞助费的水涨船高,以及更多的球票收入和更高的转播收入等等,正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于李铁而言,这份亮眼的执业履历,同样也是其能够当选彼时中国男足国家队主教练的实力背书。

然而,这一切辉煌、美好的背后,都有着业内习以为常且不敢言说的秘密。正如李铁被捕后面对镜头所讲的,“有的事情觉得在足球圈里面是习以为常的事情,但是现在看来,很多事情都是违法犯罪的事情。”

下面,我将针对李铁案件中,其认为“习以为常”的事情作如下分析: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1.基本案情与罪名分析

2015年8月,李铁加盟河北华夏幸福俱乐部,担任主教练。彼时,球队“冲超”几近无望,俱乐部则希望借助李铁在圈内的人脉来收买对手。最终,为了增加球队的“冲超”几率,俱乐部出钱,李铁牵线,共同向对手俱乐部及球员、教练贿送了大量财物。

2017年,被聘为武汉卓尔俱乐部主教练后,李铁开始主动向俱乐部推销假球。2018年10月6日,武汉卓尔提前三轮“冲超”成功,这背后同样离不开俱乐部对于“金元假球”的笑纳和推崇。

上述这些俱乐部与俱乐部之间、俱乐部与主教练及球员之间、教练及球员相互之间私相授受财物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63条、164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其中,足球联赛的商业性、涉案足球俱乐部的非国有性,以及商业足球比赛本身的非公务性等一系列因素应当是李铁被认定犯下上述两项罪名的主要根据和理由。

2.犯罪成因

上述犯罪背后更深层的原因应当是资本对体育竞技的“裹挟”。行文至此,我不禁想起马克思的那句名言:

「资本家有了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就会铤而走险,有了百分之百的利润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有了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就敢冒上绞刑架的危险。」

尽管上述论断在今时今日看来,可能会被认为“阶级斗争色彩”过于强烈。但事实上,无论何时,对资本的偏袒和放纵都会催生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轻则伤民伤财,重则祸国殃民,而对资本逐利的适度警惕和有效规制已然是当下文明社会的共识。

回到李铁案件,根据华夏幸福俱乐部原董事长孟惊的说法,“我们公司的文化叫千方百计实现目标,所谓的千方百计就包括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就希望尽快能拿到好的成绩,能对公司的品牌有影响。”

虽然这位原董事长对于自家企业文化的解读可能存在些许“偏颇”,但在监管不力、潜规则大行其道的环境下,还有多少人能够恪守原则和底线呢?

二、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受贿罪

1.基本案情及罪名分析

关于单位行贿罪、行贿罪

央视新闻评论曾提到:

「之所以不正之风在足坛不断滋长蔓延,一个重要原因是,本该负起监管职责的中国足协,多年来有多名干部自身抵不住诱惑,被裹挟进俱乐部的资本游戏,不仅对弥漫的歪风邪气放任不管,甚至主动利用职权帮助俱乐部在保级、准入、裁判判罚、赛程安排等多个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李铁案件中,为了谋求男足国家队主教练职位,李铁先是游说其当时担任主教练的武汉卓尔俱乐部出钱帮自己“做工作”,并承诺在“上位”之后给予该俱乐部各方面的回报。为此,俱乐部拿出人民币200万元向时任中国足协主席陈戌源行贿。

与此同时,李铁个人还向时任中国足协秘书长刘奕行贿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武汉卓尔俱乐部和李铁向足协官员贿送财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涉及单位行贿罪及行贿罪。

其中,在武汉卓尔俱乐部向陈戌源的单位行贿中,李铁至少在犯意提出、行为推动及结果获益三个方面发挥了作用,结合其当时担任该俱乐部主教练这一职务身份,应将其作为单位行贿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在自掏腰包向刘奕行贿人民币100万元中,李铁的涉案行为属于个人犯罪,应以行贿罪论处。

关于受贿罪

在成功担任男足国家队主教练次日,李铁便与武汉卓尔俱乐部谈妥了“权钱交易”的相关事宜。具体而言,就是李铁承诺将该俱乐部的球员带入国家队并保证上场时间,以及在足协层面搞好关系,向俱乐部提供资源和关照等。

为此,李铁与武汉卓尔俱乐部以总价人民币6000万元的金额签订了一纸合同,从而掩盖“权钱交易”。以此为对价,李铁将该俱乐部的四名球员选入国家队大名单。

根据中国足协的官网介绍:

「中国足球协会,根据法律授权和政府委托管理全国足球事务;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的单位会员:是唯一代表中国的国际足球联合会会员和亚洲足球联合会会员。」

根据《刑法》第93条2款之规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由此,李铁作为男足国家队主教练,应当属于国家机关委派到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因此,李铁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武汉卓尔俱乐部索要贿赂的行为应当构成受贿罪。

2.犯罪成因

如果说前面提到的“非公贿赂”犯罪是资本对体育竞技的“裹挟”,那么这里的职务犯罪无疑是金钱与权力的“联姻”。

根据媒体报道,时任中国足协主席陈戌源在上任前一天就有来两位自地方足协负责人为其送上了共计人民币60万元的“拜码头”,而时任中国足协党委书记杜兆才也同样沦陷在各方利益主体的金元攻势之下。

然而,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在“吃人嘴短,拿人手短”的情况下,足协的高管只能在监管履职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而孳生更多的假球、黑哨以及权钱交易。长此以往,现状没有改观,但问题却积重难返,留给足协官员的就只有一条路——豪赌世界杯,即借助打入世界杯这一成绩实现“一白遮百丑”的目的。

可遗憾的是,当真正坐上牌桌的那一刻,足协的官员们才意识到自己手中早已没有了筹码,毕竟,主教练是靠行贿上位的,球员是靠塞钱入选的,联赛是靠金元泡沫和假球黑哨维系的。

此时此刻,我不禁想起电影《南山的部长们》里的经典句式——“阁下,跟这样的虫豸们在一起,怎么能够搞好足球?!”

三、关于李铁被判20年的量刑分析

如前所述,李铁因犯5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根据《刑法》69条1款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据此,李铁应属没有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且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情形。

根据媒体公开报道,李铁于2020年1月2日任国足主帅,2022年11月被立案调查。

由此,尽管《刑法修正案》及《刑法修正案》先后调高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及单位行贿罪的法定刑,但根据刑法溯及力的相关规定,对李铁仍应适用《刑法修正案》实施之前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彼时的法律规定,结合媒体披露的案情,李铁所触犯的五项罪名中,仅受贿罪存在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形,考虑到李铁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却仅被判处有期徒刑,故合理推测其具有法定从宽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能够在量刑上对受贿罪起到相对有效的,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主要包括从犯、自首、坦白、立功等四项法定情节。此外,退赃作为酌定从宽情节,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使涉案人员得到从宽处理。

下面,我们对李铁是否具备上述法定、酌定从宽情节进行分析:

1.李铁应当不具有一般自首情节,但可能具有特别自首情节

根据媒体报道,李铁系于2022年11月9日在教练员培训班上被带走,故其应当不属于自动投案,因而不具备《刑法》67条1款规定的自首情节。

但需说明的是,根据《刑法》67条2款之规定,在被动归案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办案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考虑到李铁涉及罪名较多,故不排除其被带走调查时,办案机关仅掌握其部分罪行,而其到案后又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因而具备《刑法》67条2款规定的特别自首情节。

2.李铁应当具备坦白情节

根据媒体报道,李铁归案后一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故即便在其不具备自首情节的情况下,其也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3.李铁可能具有立功情节

尽管目前未见媒体披露李铁具有立功情节,但根据央视前期报道:

「李铁是本次专案第一个接受监察调查并被留置的人员,事实证明,这个切入点的选择是非常精准的,他既在各家俱乐部担任过教练,又曾担任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主教练,在足球领域关系盘根错节,以他为突破口纵深挖掘、横向拓展,牵出了从联赛到国家队,从俱乐部到足协的若干涉嫌违纪违法犯罪人员,以及种种黑幕和制度漏洞。」

由此可见,李铁从一开始就被视为各方利益关系盘根错节的枢纽,对他的调查也势必会牵扯出一众违法违纪人员,故李铁在积极配合调查过程中,应当存在相应的检举、揭发,并因此被认定具有立功情节。

4.李铁应当不具有从犯情节,可能不具有退赃情节

根据目前披露的案件事实来看,在所涉及的五项犯罪中,李铁在犯意发起、行为实施及最终获利上均占据着重要地位并起到了主要作用,故其应当不具有从犯情节。

此前多家媒体报道称,李铁的妻子拒绝退还涉案赃款。假如该等报道属实,则不排除本案存在涉案赃款未能追缴到位的情况。当然,也不能排除上述报道内容不实,或者李铁的其他亲友代为退赃的合理可能。

但需说明的是,退赃作为酌定从宽情节对被告人的从宽处理所能起到的作用相对有限。例如,当被告人的涉案金额及情节需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即便全额退赃,也不可能对其减轻处罚至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合上述分析,尽管李铁涉案数额甚巨,但其未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主要原因应当在于其可能具备的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量刑情节。

注:文中图片来自网络。